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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月光》透射婚姻中的法律角落

查看:605 / 更新:2022-02-10 23:34

近日,都市情感悬疑剧《白色月光》的播出备受关注。作为一部直击当下社会婚姻关系的作品,《白色月光》跳出了以前男强女弱的戏剧套路,讲述了职场女强人张一偶然发现了全职老公张鑫疑似出轨,随之引发了步步勘破出轨真相的“婚姻无间道”。

剧中,不仅有女主角抓“小三”、防“闺蜜”的悬疑经历,也充斥着婚姻、股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笔者从中挑选了一些剧情,结合相关的法律加以评析,让大家能够在看剧的同时学习法律知识,与法律同行,让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生活更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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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取决于感情亲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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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情简介:剧中,女主张一目睹男主张鑫出轨后,一时情绪崩溃。后向公司法务总监方岩咨询离婚的相关事宜,直言自己想要孩子和现在住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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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张一的女儿笑笑年仅五周岁。如果父母离婚,她的抚养权会归属哪一方?是否会因女儿与爸爸关系更好来决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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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离婚后,孩子随父亲生活还是随母亲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时协商决定。如果是协议离婚,应当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如果是诉讼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法院一般会采取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对抚养问题进行裁判。法院在裁判时一般会考虑抚养一方对孩子的成长、教育及保护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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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中笑笑年龄不到十岁,如果张一和张鑫对笑笑的抚养归属达不成一致,法院会同等考虑双方的情况进行裁决。一般情况下,孩子随父母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孩子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的理由。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自然不适合和子女在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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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张一能够保证收入稳定并增加陪伴孩子的时间,法院在张鑫出轨的情况下,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考量,很有可能判决孩子由张一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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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对于已满两周岁不满十岁的孩子,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同时,也会尊重孩子自己的真实意愿。所以,要取得孩子的抚养权,一方面要亲近孩子,能够为孩子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尊重孩子自己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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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丈夫送给“第三者”的礼物,妻子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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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情简介:张一去找张鑫和女儿笑笑,结果却发现张鑫带女儿去当模特,生气地质问张鑫时,笑笑主动当和事佬,并将张鑫包里的耳钉当礼物拿给张一。戴着耳钉的张一原谅了父女俩,但也对耳钉的主人产生了怀疑,结果无意中看到一块广告牌——买项链送耳钉,那耳钉跟张鑫送给自己的一模一样,这才知道张鑫给“小三”买了项链当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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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出轨时通常都会赠与“第三者”财物,那么作为原配妻子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些财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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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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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夫妻双方没有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视为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那么,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平等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共同共有的财产一般不应该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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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为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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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就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形,这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因此,张鑫擅自赠与“第三者”礼物的行为理当被认定为全部无效。作为无过错的配偶方,张一完全有理由要求“第三者”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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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在夫妻生活中,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毕竟彼此信任是婚姻的基石。但如果真的出现变故,在处理婚姻关系的同时,要学会保全好证据,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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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趁人不备,拍下大尺度照片、视频,以此索要钱财的行为,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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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情简介:剧中张鑫在其暧昧对象孙雯雯的陪同下,去应酬客户,在酒桌上喝得酩酊大醉。而孙雯雯趁着张鑫喝醉,将他送回酒店客房,伺机上演一夜翻云覆雨,并且拍下露骨视频。第二天等张鑫醒来,孙雯雯就以公开视频为要挟,开口向张鑫索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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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雯雯此类行为违法吗?违法的话可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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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像孙雯雯这种以故意拍下不雅照,并扬言要公开的方式来向他人索要钱财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行为。在主观上,行为人以强行索取他人钱财为目的,故意设下圈套,拍下不雅照或视频。而在客观上,行为人要求被勒索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公开不雅照等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同时,实施威胁公开不雅照、告知亲属等行为,给对方造成了心理压迫,已经足以使他人产生惧怕的心理。综上,该行为从主客观两方面满足了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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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如果敲诈勒索的情形达到了刑事标准,且行为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话,其将要承担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或者多次进行敲诈勒索(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即应被认定为构成多次敲诈勒索)的,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像剧中孙雯雯这样,作为正常的成年人,一下子向他人勒索50万元,就已经达到了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被勒索人可以直接报案,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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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如果敲诈勒索的数额、次数等情形不足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那么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行为人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如果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敲诈勒索但不过构成犯罪的,将被处以拘留的行政处罚,同时可以并处一定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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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遇到这种敲诈勒索行为,一定要保持冷静,不要因为害怕而选择妥协,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寻求帮助。同时,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守好自己的底线,爱护自己的家庭,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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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司股权转让,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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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情简介:张鑫的暧昧对象孙雯雯为了得到利益,设计圈套向张鑫索要50万元,并要求其卖掉所在公司的股权进行套现。张鑫无奈只得背着妻子张一计划将股权转让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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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在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享有一定份额的股权的情形下,如果持股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司股权转让了,另一方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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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依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持股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了,另一方可以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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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以证明是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转让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转让行为无效。但如果不是恶意串通低价转让等,就算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这类股权转让一般也是有效的,另一方不能主张转让无效并要求分割股权。因为夫妻之间对一方可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是夫妻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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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一方是经登记的显名股东,受让人有权信赖登记事项,有权相信持股人有处分股权的权利。如果仅考虑夫妻双方内部共同财产关系的限制,必然会损害善意的受让人的利益。因此,为了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夫妻持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转让股权给善意第三人的,转让行为有效,但是另一方可以主张分割股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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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要看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第三人,要考虑受让人是否明知配偶一方不予同意转让股权或夫妻感情恶化的情况,股权转让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受让人与持股人有没有利害关系等情形。剧中,张鑫打算将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所以如果股权转让,那么张一只能主张分割股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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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如果夫妻双方最后决定离婚的,只要认定一方存在恶意转让股权的行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那么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另一方可以主张该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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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如果配偶私自转让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直接要求受让人返还股权一般是不可以的,但是可以向配偶主张平分股权转让款。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恶意串通,可以直接起诉转让行为无效,取回股权。将来如果离婚,也可以以此为由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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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做假账转移公司财产,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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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情简介:张一的公司合伙人周睿突然失踪了,方岩和刘雪晴调查发现他和穹顶公司一起做假账目,穹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庞博也是周睿的高中同学。周睿和庞博不按正常的程序流程直接签订合同,目的就是为了转移公司财产,而公司的出纳也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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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假账转移公司财产显然侵害了公司的利益,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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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即使周睿是公司的合伙人,也不得随意转移公司财产。周睿的行为实际上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即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构成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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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周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取决于他转移公司财产的数额。如果周睿转移公司财产的数额不超过六万元,则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他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可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案由起诉周睿。

而做假账的行为还违反了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就算不构成犯罪,周睿和公司出纳也可能面临着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且公司出纳作为会计人员,五年内将不能从事会计工作。如果周睿转移公司财产的数额超过六万元,他就涉嫌职务侵占罪,或将承担刑事责任,庞博、公司出纳与周睿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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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做假账、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转移财产达到六万元还会构成犯罪。所以,如果公司财产被非法转移,达到一定数额,公司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如果转移财产数额不足六万元,公司可向法院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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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偷拍视频能作为出轨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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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情简介:张一怀疑张鑫出轨她的闺蜜杨雁,伤心之余,为了掌握张鑫出轨的证据,张一送给杨雁一件安装有针孔摄像头的猫粮自动喂食机。摄像头果然拍到了在杨雁家里丈夫张鑫出轨杨雁的视频,张一想拿该视频作为证明张鑫出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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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收集配偶出轨的证据,有些人会采取“非常手段”,把偷偷安装的摄像头拍摄到的对方出轨视频作为证据,这样的视频真的可以作为法庭上的有效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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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视频属于视听资料证据,视频在很大程度上能再现事实的情况,但是,并非所有的视频都可以作为有效证据。本剧中,张一拿到的出轨视频,并不是以正常手段拍摄于公共场所,而是偷拍于杨雁的家中,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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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明确了隐私权保护,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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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雁的家,是她的私人领地,所以,张一在杨雁家中安装针孔摄像头偷拍视频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杨雁的隐私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尽管张一取得了证明张鑫出轨的视频,但该视频侵害了杨雁的权益,无法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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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采取上述非法方式收集的视频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之外,张一还可能会因为她的偷拍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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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即使杨雁和张鑫的行为广被谴责,他们的隐私权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因侵犯他人隐私权,张一偷拍的视频不能成为离婚诉讼中助她取胜的筹码,她还将为自己不理智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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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收集证据时,一定要注意证据合法性的问题,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如果侵犯了他人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就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其证明内容一般不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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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还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许承担行政处罚。所以,以偷拍他人隐私的方式获取证据并不是明智之举,很有可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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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亮 法学博士,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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