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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 制服丝袜美腿一区二区

查看:552 / 更新:2022-02-11 10:13

通奸(Adultery)未明确建立彼此婚姻配偶关系的同性或异性之间自愿发生非单方面性行为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通奸不是犯罪,因为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美国许多州都将通奸认定为是犯罪行为,但很少有人因此而被起诉。在那些采取过错离婚制的州,通奸可构成足够的离婚理由;此外,有些州在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时也会将通奸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可能会授予过错一方配偶较少的财产。

中文名
通奸
外文名
Adultery
出 处
《尚书》
原 文
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出处

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对通奸者处以宫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春秋时代,诸侯各国公卿大夫贵族之间私通淫辟事件层出不穷,甚至常有尊卑亲属相奸等乱伦行为。公元前407年,魏国李悝以“淫奢逾制”极力主张用刑罚加以制裁,他在《法经》中规定了杂律一篇,内有“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

《史记·始皇本纪》说:“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秦代对“私通”定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也合法。汉朝延续秦的法律,犯奸必杀。而汉文帝似乎又仁慈了些,除了杀头,又添了较“和缓”的肉刑:宫刑。而对于男人来说,这和死刑差别不是很大。

自唐以后,历代法律对通奸行为都从严处刑。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它还规定,因奸罪而名誉受害的家庭的成员均有权捕捉奸夫淫妇送官,其拒捕而杀之者免刑或减轻刑罚(《唐律》卷二十六)。从元律开始,刑律中增加了“杀死奸夫”一条,规定:“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明刑律也规定:“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大明律》卷二十五)。这也许是后世习俗中所谓“捉奸捉双”的由来吧。

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清刑律·人命篇》)。

可见在古代,这一方面的道德观念还是相当强的。以至于政府也明确立法,对通奸做出严厉的惩罚。

基本解释

【名称】:通奸

【拼音】:tōng jiān

【注音】:ㄊㄨㄙ ㄐㄧㄢ

[commit adultery;be in lewdness with] 没有夫妻关系的男女(多指其中一方或双方已婚)发生性行为。

亦作“通奸”。

(1)互相勾结做坏事。

汉王符《潜夫论·述赦》:“又重馈部吏,吏与通奸。”《陈书·文学传·褚玠》:“县民 张次的 、 王休达 等与诸猾吏贿赂通奸,全丁大户,类多隐没。”《明史·张居正传》:“左右亦浸言 保 过恶,而四维门人御史李植极论徐爵 与 保 挟诈通奸诸罪。”

(2)男女双方没有夫妇关系(多指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发生性行为。

《京本通俗小说·菩萨蛮》:“你这贱人!与个穷和尚通奸,他的度牒也被追了,却那得钱来替你还府中?”《金瓶梅词话》第三三回:“叔嫂通奸,两个都是绞罪。”马识途《夜谭十记》第六记:“女人凡犯了族规,和人通奸,被双双捉住,照规矩就是沉河。”

社会危害

在对待性的问题上,人类表面上的理性和骨子里的情感竟然会发生如此尖锐的对立,明明知道女性(成年妇女)的性资源不会因遭受强奸而产生瑕疵,但在心理深处却难以摆脱这种观念的纠缠。为什么?原来是性嫉妒在作怪,拥有某个女性性资源的男子,绝不会让其他男子享用自己所拥有的特定的性资源,除非这个男人性功能有障碍或根本无能。既然如此,通奸更有理由被视为犯罪,与强奸不同,与妻子通奸的那个男人通常会对妻子拥有强大的性吸引力。

妻子与他人通奸会对丈夫构成实实在在的“性盗窃”,其妻子在这一犯罪中属共犯,可视为“监守自盗”。再有,通奸的社会危害性在某种程度上比强奸更为严重。在现实生活中,因通奸酿成的血案不乏其例。丈夫一旦发现妻子与他人通奸,或妻子一旦发现丈夫与她人通奸,一般情况下,丈夫或妻子要么报复与妻子或丈夫通奸的男子或女子,要么报复妻子或丈夫。一句话,做丈夫的或做妻子的是不会忍气吞声的,都会采取一定的报复手段。这样既破坏了双方的家庭,又容易引发严重的刑事犯罪。

现实社会,通奸已摆脱了刑事处罚,这可能也是男性霸权主义在作怪,在社会中居支配地位的男性,为了自己的利益,有更多的机会与那些女人共谋享用他人的“性资源”,而忽视了对受害男人和受害女人的保护。当然,不把通奸确定为犯罪可能出于各种考虑,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将国家有限的暴力资源用来惩罚那些数量之多,虽不合法但却是自愿的一种性行为,并且监控起来又是如此麻烦,这样既不划算,又不体面。

因此,通奸是否入罪有待商榷。通奸是有配偶者与他人或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相互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通奸是否构成犯罪,历来见解不一,争议甚多。主张把通奸规定为犯罪的主要理由,一是通奸破坏了他人的家庭团结和睦,矛盾容易激化,造成奸情杀人,社会危害性比较大。

特定情况

一般情况下,通奸不定为犯罪。但是在以下的情况下,无论你有多少理由,还是有罪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就是说无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愿意还是不愿意发生性行为,都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备条件

中国对“落马”官员的表述从“与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关系”,到“生活糜烂”,“乱搞两性关系”,“玩弄女性”,以及更具体的说法“包养两名情妇”等,再到2014年以来的“通奸”。通奸一词成网络热词。

2014年6月5日,中纪委首次在通报落马官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的问题时,使用了“与他人通奸”的措辞,并在2014年6月7日专门刊登了一篇名为“从一个热词看党纪严于国法”的文章,回应出现的“与他人通奸”的措辞。

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其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非配偶的男女双方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二是不正当性关系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三是造成了不良影响。“不良影响”,是指通奸行为给行为人自身的名誉、各自的家庭、所在的组织造成的不好影响。

法律规定

韩国宪法法院2015年2月26日对共17件通奸相关案件进行统一审理并裁决,韩国刑法第241条规定处罚通奸者违背宪法(韩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有配偶而通奸者和通奸对象,均可被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3] )。法院认为,国家用法律来处罚通奸行为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由此,有关法律规定在宪法法院宣判后立即失效,这条规定在制定后时隔62年被废除。

根据宪法法院的此次裁决,宪法法院2008年10月30日宣判有关规定合宪后因通奸嫌疑被起诉或被判刑的约5000人将不受法律制裁。

通奸官员

1.山西省晋中市委原副书记张秀萍被“双开”:经查,张秀萍在担任山西省纪委副秘书长、监察综合室主任、常委,晋中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通奸。

2.山西高平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杨晓波被“双开”:经查,杨晓波在担任高平市市委副书记、市长期间,与他人通奸。

3.广东省金融办原副主任李若虹被开除党籍:经查,李若虹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

4.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陈铁新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经查,陈铁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收受礼金礼品;与他人通奸。

5.茂名市政协原主席冯立梅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经查,冯立梅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红包礼金;与他人通奸。

6.湖北荆州市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幸敬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经查,幸敬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与他人通奸。

7.山东省菏泽市副市长刘国生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经查,刘国生在担任郓城县委书记、菏泽市政府副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贿赂;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与他人通奸。

8.海南省原副省长谭力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经查,谭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与他人通奸。

9.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原县委书记王银旺被“双开:经查,王银旺在担任阳泉市平定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与他人长期通奸。

10.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丁铧被开除党籍:经查,丁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审理、执行等方面,为有关案件当事人、相关人、请托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

11.东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梁国英被开除党籍公职:经查,梁国英在东莞市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多次收受他人礼金;隐瞒“裸官”身份;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多名女性通奸。

12.东华理工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刘庆成被“双开”:经查,刘庆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

13.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局长任云峰被“双开”:经查,任云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干部身份、变更年龄、伪造学历;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购买公有住房;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与他人通奸。

14.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经查,沈培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

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原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罗卫国被开除党籍:2006年至2013年,罗卫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向有关人员打招呼方式,为他人在取得土地整理项目、免予行政处罚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共计1682万余元人民币(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收受礼金50万元;与他人通奸。

16.湖北科技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张震龙被开除党籍:经查,张震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与他人通奸。

17.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罗长刚被“双开”:经查,罗长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

18.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被开除党籍公职:日前,中共中央纪委对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经查,毛小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

19.湖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阳宝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日前,中共中央纪委对湖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阳宝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阳宝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

20.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杨刚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经查,杨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

21.海南省政协人资环委原主任赵中社被开除党籍公职:经查,赵中社在担任儋州市委书记、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船载导航终端设备采购、渔船更新改造项目指标取得、海域使用权变更、干部人事任用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滥用职权,违规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规办理海域使用权证,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直接参与营利活动;包养情妇,与他人通奸。

22.山西省监察厅原副厅长谢克敏被开除党籍公职:经查,谢克敏在担任山西省高平市市长、市委书记和省监察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并伙同他人贪污公款;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与他人通奸。

23.江西省吉安市政协原副主席林翘银被“双开”:经查,林翘银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

24.中央政法委办公室原副主任余刚被开除党籍公职:经查,余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

25.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被开除党籍公职:经查,冀文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

26.齐鲁工业大学原党委书记徐同文被开除党籍公职:经查,徐同文在担任临沂师范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和齐鲁工业大学(山东轻工业学院)党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贿赂;贪污公款;接受他人礼品(礼金);与他人通奸;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

27.国家信访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许杰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经查,许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额贿赂;对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发生的系列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与他人通奸。

28.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被开除党籍:经查,戴春宁伙同他人贪污巨额公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公司或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

29.原湖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副巡视员、省宜昌至巴东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宋继宏被开除党籍:经查:宋继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设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长期与他人通奸。经湖北省纪委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宋继宏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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