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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演变逻辑:腐败是如何产生的?

查看:655 / 更新:2022-04-09 19:19

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以来,为什么在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腐败现象也滋生蔓延起来?有人将腐败的产生归因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认为公有制是腐败的根源;有人认为腐败的产生是因为中国没有搞多党制和“三权分立”,缺少权力制约,不可能不产生腐败;也有人认为腐败的根源是人性自私,因为自私自利是人人固有的本性,自私必然导致腐败。这些看法都是片面的,不正确的。

腐败演变逻辑:腐败是如何产生的?

一、从本质上说,腐败现象是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的产物

腐败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自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后腐败就存在,它不是今天才有的;腐败在当今世界各国都存在,也不是中国所独有的。腐败的产生既有普遍性的原因,又有特殊性的原因。处于不同地位的多种复杂原因结合在一起,构成了腐败产生的真正原因。

同其他各种复杂事物一样,在产生腐败的多种原因中,有一种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根本原因,或称根源。也就是说,只要这种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存在,腐败就不会消除,其他非决定性的原因只能起到增加或减少腐败的作用。

那么,在当今世界,腐败产生的根源是什么呢?对此,邓小平同志作出过明确的论断:“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种种贪婪、腐败和不公正现象。”《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3页。)这就是说,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必然产生腐败,而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腐败。江泽民同志也指出:“从本质上说,腐败现象是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的产物。”(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第433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这些论断在方法论上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不是从表层的社会现象或局部的社会因素中,不是从具体制度、体制中,更不是从人们的头脑中去寻找腐败的根源,而是将腐败这种社会现象同一定的社会根本制度联系起来,从而揭示出历史上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包括当今中国社会中一切腐败现象的共同根源: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

一切腐败行为,都是为了牟取私利而侵犯公众利益,腐蚀、破坏某种现存社会关系的行为。腐败的主要表现是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牟取一己私利,即以权谋私。利己主义是导致一切腐败行为的直接的思想原因。一些意志薄弱的党员、干部经不住灯红酒绿的诱惑,过不了金钱、美色、权力关,向往剥削阶级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滋长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从而在思想上被打开了缺口,引发种种贪赃枉法、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权钱交易、挥霍人民财富、腐化堕落的腐败行为。所以,以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为核心的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蔓延,是引起腐败产生的直接的思想原因。

但是,任何思想都不是人们历史行为的最终动因。一切社会意识都是社会存在的反映,都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这些存在于当今中国社会中的腐朽思想是从哪里来的呢?它们既不是人们头脑中固有的,也不是从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中产生的,而是剥削制度在人们头脑中反映的产物。有的是几千年的剥削阶级旧社会中遗留下来的,有的是在对外开放的环境下从境外传入的,有的是在反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难以避免的某些现实的社会存在而产生的。所以,追根溯源,腐败的根源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

二、公共权力的所有者和权力行使者之间的分离是产生腐败的又一个普遍性的原因

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是产生腐败的根本原因,但不是惟一原因。公共权力的所有者和权力行使者之间不可避免的分离,是产生腐败的另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原因。在不同历史时代和不同国家,公共权力有不同的性质,但任何国家的政治权力从本质上说都不是属于某一个人,而是属于一定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而权力的行使,却又不能不委托给某些个人,即在各级各部门任职的国家公职人员,这正如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资产所有者不能不将其资产委托给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去经营一样。而这样一来,执掌权力的个人与权力的所有者之间就有可能发生某种利益上的分离,政府官员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去谋取个人的私利。在中国历史上,封建帝王对于贪赃枉法的官吏往往处以严刑峻法,原因就在于这些贪官污吏为一己的私利损害了由皇帝代表的地主阶级国家的利益。当代西方一些学者用“寻租”理论来解释腐败现象,认为政府管理经济生活限制了竞争,就会有人通过向政府官员行贿来谋求特许的权力,这种“寻租”行为导致了腐败。“寻租”理论未能找到腐败的根源,但其合理之处在于反映了执掌权力的个人可能背离委托他权力的所有者去谋私这种客观存在的矛盾。这一矛盾在不同性质的国家中都存在着,这是包括当代中国社会在内的不同社会中腐败产生的一个共同的原因,因而防范以权谋私是各国共同面临的反腐败课题。封建主义、资本主义条件下反腐败的经验我们也可以借鉴和吸收,当今世界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反腐败的经验可以相互交流,其原因也正在于此。

三、现阶段我国社会产生腐败的特殊历史条件

根源于剥削制度的利己主义可以说明为什么会有人搞腐败,权力执行者与权力所有者的分离可以说明他们为什么能够搞腐败。但是,仅仅看到这些普遍性的原因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分析与现阶段我国社会产生腐败有关的特殊历史条件。

第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体制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使腐败行为者有机可乘。

20多年来,我国社会生活中最显著的特点是改革,改革意味着社会经济关系、经济运行机制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管理机构都处于显著变动的过程之中。许多原有的制度被废止了;许多新建立的制度处于试运行的过程中,还不成熟;有些制度刚建立不久,又被更新的尝试所取代;有些制度还没有来得及建立。在这些变动过程中,客观上难免出现制度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主观上可能因认识片面或认识滞后而在工作中发生失误,这就使腐败行为者获得了不少可乘之机。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从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绝大多数商品还是由政府定价。到20世纪90年代初,基本上转到了市场形成价格。在这一价格体系转变的过程中,经历了一个价格“双轨制”的过渡期。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国家规定国有企业生产的工业生产资料,完成国家计划后的部分,可以由企业自定价格。此后一个时期内,普遍出现了同一种商品有计划价和市场价两种价格的现象。谁能拿到计划内的紧缺物资而以市场价出售,就可能转手之间暴富。除了商品价格外,铁路运价、贷款利率、外汇汇率等也都存在“双轨制”。在当时能源、交通、原材料、资金、外汇供求关系紧张的情况下,相关的计划审批权成了一种可以被用于牟取私利的权力。于是,一些掌握权力的人收礼受贿、敲诈勒索、以权换钱;一些谋求计划内额度的企业或个人送礼行贿,或提供公费旅游、出国,送子女上学,私账公报,公车私用,以钱换权。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就这样在两种价格体系转换交接的缝隙中大量滋生出来。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活动的范围不断扩大,一些新的生产要素开始进入市场,为此需要建立相应的经济制度和管理机构;随着新的管理职能出现和新的权力点的产生,又需要建立对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制约以防范谋私的制度和机制。但是,规章制度和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健全常常落后于经济的发展,而对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健全通常又落后于新的管理职能的实施。因此,随着每一项新的改革措施出台,都可能出现一个缺乏制度约束或制度不健全、漏洞丛生的较为混乱的阶段。如实行承包制后,有人用不正当手段压低承包基数,或充当中间商,从中捞取巨额利润;证券市场开放之初,有人利用权力从事股票投机,甚至利用公款炒股;房地产市场开发之初,由于过去土地使用权没有进入市场,无偿划拨,有人以不正当手段无偿或低价取得土地租用权,转手倒卖,炒买炒卖地皮,或取得银行贷款兴建楼宇,借隐含在楼价中的地租牟取暴利。这些不正当牟利的行为,都离不开向掌握有关权力的部门和公职人员以种种公开或隐避的手段送礼行贿,搞权钱交易。等到新出现的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建立起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管理、监督制度时,已经有一批腐败分子趁乱捞了一把,逃过了法纪的制裁;而随着新的改革措施出台,又有人钻新的空子,再打一个“时间差”,坐上了下一班车。

第二,实行改革开放后,出现了“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放松了思想教育,弱化了道德规范的作用,是我国腐败现象蔓延的又一个重要原因。在大力进行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精神文明建设被放松了。利己主义、拜金主义思想以种种公开的或包装过的方式大肆传播,充斥于某些书报刊和影视音像传媒之中。有的传媒宣传“一切向钱看”。按照这种观点,获取金钱成了“一切”行为的目的和人生惟一的追求,因而手中的权力乃至人的尊严、良心、人格等“一切”都可以拿到市场上去出售。当这种思想充塞了一些人的头脑并支配他们的行动时,发生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就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了。

第三,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内发生严重政治风波,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世界社会主义出现严重曲折,这对我们一些党员、干部的思想是一个冲击;极少数人散布的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观点,也腐蚀了一些人的思想。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人丧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崇高的理想,失去了精神支柱,发生了某种程度的信仰危机,于是转过头去追求剥削阶级腐朽的人生理想和生活方式,结果堕入了腐败的泥潭。这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腐败现象很严重,这同不坚决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有关系。”(《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25页。)

第四,腐败与反腐败是一对矛盾,有些地方腐败比较严重,往往是同那里反腐败的力度不够分不开的。有一些党员、干部没有真正认识到腐败的严重危害性和反腐败的极端重要性,还存在着不少妨碍反腐败的不正确的观念。比如有人把反腐败同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对立起来,认为反腐败会妨碍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经济要上,廉政要让”,“抓了案子,乱了班子,断了路子”。有人认为腐败是改革和经济发展不能不付出的代价,甚至宣扬腐败有促进旧体制解体的积极作用,腐败是改革得以顺利进行的润滑剂。这些错误观点不能不影响反腐败斗争的开展。

四、对几种不正确的腐败根源说的评析

只有找准了腐败的根源,全面地分析引起腐败的种种复杂原因,才能对症下药地开展反腐败斗争。

第一,将腐败的根源归结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不正确的。既然腐败行为无一不是在利己主义思想支配下产生的,那么,探寻腐败根源也就是探寻究竟是何种物质的社会关系反映在人们头脑中产生了利己主义思想。毫无疑问,这就是剥削阶级的私有制。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生产关系则要求集体主义思想并且必然产生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人生价值观和道德观。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区别于历史上任何剥削制度的崭新的社会制度,为从根本上清除腐败创造了条件。”(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第433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把社会主义公有制说成是腐败的根源,恰好颠倒了腐败与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本质联系。

第二,将腐败的根源归结于共产党和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也是错误的。腐败现象是否在党内和国家政权机构中存在同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国家政权是不是腐败的根源,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政党是一定阶级的政治组织,国家政权的实质则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是它们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样一种性质的党和国家政权绝不是产生腐败的根源,而是反对腐败的决定性的力量。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它们都是同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相适应的政治制度。我们的政治体制并非完美无缺,腐败的产生同具体制度中的缺陷也不无关系,所以我们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而不是削弱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有人宣扬实行私有化和多党制、“三权分立”可以消除腐败,这是违背基本的历史事实的。在几千年的私有制社会中和实行多党制、“三权分立”的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腐败现象绵延不绝,至今仍然存在着和发展着;在放弃社会主义制度而实行资本主义私有化的俄罗斯,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迅速蔓延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这些都是人所共知的不争的事实。

第三,“人性自私”论是一种科学上不能成立的先验的假定。现实社会中私有观念相当普遍地存在是客观的事实,但却不能由此归纳推演出人性自私的结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不是某种人人与生俱来的道德观念。利己主义不是人天生的本性,而是数千年来私有制生产关系深深打在人们身上的烙印。将腐败的根源归结为人的自私的本性,不仅掩盖了腐败的真正根源,而且会导致将腐败永恒化并且合理化的结论,似乎腐败行为是“合乎人性”的,是同人类社会共始终的,否认了腐败是在人类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上产生又必然要在一定历史阶段上消亡的现象。这样,对腐败根源的探寻就会不自觉地转化成为腐败行为作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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